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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章 一人得道,仙及鸡犬

怕是竞争对手拿个一千万甚至那一座京城的别墅来,都买不通叛徒了。毕竟一时收受的钱财虽然爽,可真到了案发的时候,还是会吐出来的。

有顾辙这么有手腕的老板,明察秋毫洞明烛照,又不可能“一人坐牢全家享福”,把赃款拿稳拿久拿住。

顾辙也笑了,随和反问:“对了,你怎么想到调到刑庭的,跟潘姐在民三庭审体面案子不好么?”

秦暖很是得意地卖弄:“那不一样,民三庭已经有潘姐那么强的实力派了,也用不上我处理疑难杂症啊,我也没这本事。

刑庭诉讼费低不出成绩,但刑庭可以允许助理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啊,我要不是来刑庭,就我这过完年刚拿到助理资格的菜鸟,能像今天这样一个人审案子么?”

顾辙一想也对。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44条又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

所以,在民事案件领域,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审判长必须是“审判员”职称级别以上的。

刚来前几年的新法官,没摘掉审判员前面的“助理”二字前,是不可能在民事领域当审判长的。

行政诉讼领域,也有类似的条款规定。

唯有刑事诉讼在这方面跟民事、行政都不一样。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助理审判员可否作为合议庭成员并担任审判长问题的批复》,“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

所以,刑庭的助理审判员是能当审判长、也能单独审案子的,可以不用给转正的审判员打下手。

(注:目前我国对于刑事诉讼领域、助理审判员能独任审案的相关规定,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

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但是,这个司法解释是2012年11月5日通过的。书中才2004年4月,所以当时适用的还是1983年5月25日通过的老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助理审判员可否作为合议庭成员并担任审判长问题的批复》。

两者内容其实没变,新解释只是把零散的旧解释归纳总结起来。新解释2012年11月5日通过后,旧解释于2013年1月14日废止。)

顾辙也是对法律非常懂行的,只是略听半句,立刻就对秦暖这个小学渣微微刮目相看了。

没想到这家伙虽然读书不如潘筱婷厉害,死记硬背过法考需要取点巧。但是在为自己前途谋划方面,倒是一点都不含糊,

很会利用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的条款,找卷得相对不激烈的蓝海领域发展。

顾辙嘴角不由自主露出一丝懂行的邪恶笑意:“你可以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助理审判员可否作为合议庭成员并担任审判长问题的批复》玩得很溜嘛。”

而秦暖原本还是有一两分侥幸显摆的心态的,那种感觉,就像是一个司法考试培训班的小学生,想在授课老师面前展示自己的学习成果。

搞法律的人嘛,这也是难免的。比如二十年后的厚大法考班,多少人每天拿着偏题怪题请教张三,就想露个脸装个逼。

结果,听顾辙反应这么快,只是一句话之间,就点出了自己钻空子引用到的司法解释,秦暖不得不再次佩服得五体投地。

她擅用这个解释,那可是处心积虑运筹了很久的,查了好多文件,才为自己的前途规划得那么好。

可顾老板是事先不知情的,今天临时来旁听案子、闲聊提到这个话题,他都能瞬间反应过来,那水平和智商简直是没谁了。

这得是多老的积年阴险律师反应速度啊,这种人偏偏还是一个要去斯坦福搞科研的科学家,简直变态嘛。

唉,从计策到法务布局挖坑下套,到科研管理亲自研发,似乎顾老板什么都能统筹全局、观其大略,简直逆天。

这样的人不成大事谁成大事。

秦暖等几个年轻法官简直崇拜得不要不要了,她们也不可能再有案子跟顾辙交集,纷纷想中午请他吃个饭请教请教,反正也不怕将来回避。

但顾辙很绅士地表示:“谢了,我中午在魔都还有饭局约着,失陪了。”

顾辙说着,器宇轩昂地离开市中院,跨进适时开到门口的迈巴赫上,飘然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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